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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0-12-28 访问次数:2411

各学院、部处、研究中心、直属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自202111日起,纳入法定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即,符合范围的采购项目须提前向社会公开相关内容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将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范围

202111日起,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按法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实施的采购项目;以及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公开旨在让供应商提前了解我校采购项目安排并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开始前30日。

四、采购意向提交、公布

各单位、各采购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各单位、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学校核定的预算“二上”内容或每年年初下达的财政预算,及时填写《采购意向公开明细表》(见附件)并将电子版提交我处,我处汇总后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统一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采购内容或追加、调整预算的采购项目,我处汇总后于每月10日、25日进行统一公布;个别紧急采购事项可视情况即时公布。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各单位、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切实履行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凡纳入采购意向公开范围的项目,必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如出现采购意向公开遗漏、延误的,将直接影响项目采购实施安排和进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为提高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效率,待新的“采购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实行在线填写《采购意向公开明细表》,在新系统正式运行前,先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联系人:罗光明;联系电话:86878668;电子邮箱:1275732850@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浙财采监[2020]5号采购意向公开的通知.pdf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采购意向公开明细表.xlsx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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