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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电实[2011]105号)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6-24 访问次数:3221

杭电实[2011]105

 

 

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级部门: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费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经费  管理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1年4月26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376号)、《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电教[2009]1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验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本办法中的经费,是指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投入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用于资助我校已立项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软实力建设,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实验队伍建设、仪器设备自制与管理、实验室安全环保建设、实验中心运行机制和实验室文化建设等与实验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二条   经费使用的具体范围

1、实验教学及管理文件费用:包括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改革实验教学体系、开设新实验课程、制定或修订实验室管理办法等。

2、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费用:包括开发创新实验项目、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建设数字化实验室和编写实验教材等。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革研究费用:包括实验类项目申报费、实验类论文版面费、实验类成果评审费和实验类高教研究项目的立项经费等,其中经费总额的15%用于校级高教研究项目实验专项的立项。

4、实验队伍建设费用:包括实验教师及管理人员培训、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费等,不得少于经费总额的10%

5、学生创新实践活动费用:包括资助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等。  

6、实验平台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开发完善实验中心网站、建设实验教学数字化资源(如实验教学内容PPT、虚拟实验或视频录像等)、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等。

7、小型实验仪器设备及电脑、扫描仪等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

8、劳务费用不得超出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15%。劳务费分别在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后分两期提取,每期提取劳务费的1/2。示范中心基地建设工作量不再单独计算。

9、学校提取配套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申报、检查、验收和交流等支出。

10、通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特支费不得超过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2%,其他相关费用参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经费管理
    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立项经费按照国库经费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2、专项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到位后,计划财务处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称单独立项。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经费到位后第二年开始配套经费,经费分期划拨。经费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其所在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费实行示范中心主任责任制,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示范中心所在学院、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示范中心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

4、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示范中心主任签字后直接报销;3000-10000元(含10000元)支出由示范中心主任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共同签字后报销;10000-30000元支出还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销;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销。

5、验收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编制经费使用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计划财务处和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审核。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检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6、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示范中心承担单位登记,由学院和实验中心集体保管,所有权归属学校,并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杭电财[2007]135号)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四条  附则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