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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6-12 访问次数:2592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杭电实[2006]51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实验环境,保证我校实验室的正常运转,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实验室工作时,都要同时有安全工作的要求。
二  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实验室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和环境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同时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明显的地方,严格贯彻执行,禁止违章操作。
第五条  实验室钥匙由室主任统一管理,按工作需要分发给个人,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事先征得同意后方可入内,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实行专人负责。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移作他用。
第七条 新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含师生员工和外来实习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才可动手操作。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前,必须关闭水和气阀,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九条 一但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汇报,不得隐瞒和拖延。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三  实验室场地及操作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器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时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应立即拆除。
各种移动电具(如电钻、电风扇等)在使用前要认真进行检查:绝缘必须良好,引线和插头完整无损;引线不得有接头;长度一般不得超过五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具,凡擅自使用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罚款,造成火灾者按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分。
确因实验需要,要求配置电炉或电加热具的实验室,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凡批准使用的实验室还应制定出具体的安全使用保管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操作金属切削机床和接触旋转的机器设备时,工作服的袖口要束紧,女同志要带工作帽;高速切削时要戴防护眼镜,严禁戴手套;实验室内禁止赤膊或穿背心、拖鞋(除机房外)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各种机器设备的旋转轮、轴必须安装防护罩;高出地面的工作台,必须安设防护栏杆;各种沟、坑、井、洞,必须设置盖板。
第十四条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重点部位严禁烟火,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十五条 易挥发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放入有火源和热的密闭的容器内(如烘箱、冰箱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六条 各种压缩气体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使用中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他种气体。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接等特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省、市劳动部门发给的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有害气体容器等危险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劳动部门检验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上述设施须有专业人员持证操作。
四  实验室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水、废液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应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卫生做到每日一次小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门窗明净,仪器设备、台柜等用具无污物浮灰。
五  附 则
二十一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联系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