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06 访问次数:661
各学院、中心:
根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3号)、《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意见》(浙科发基〔2020〕2号)、《浙江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电实〔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安全,通知如下:
一、校内开展实验动物工作,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鼓励开展虚拟仿真等线上实验。
二、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之前,如需开展实验动物工作,可联系外校和外单位具备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资质的实验室。
三、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教师需持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资质证件。
特此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20年4月29日